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
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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