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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