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
出台北縣石碇鄉烏塗窟烏塗小段119地號土地之交易價額或鑑定
價額之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之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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