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原名 蔡瓊儀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原名 蔡瓊儀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