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二0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一九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在其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在得預見將其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持交不相識之人使用,其帳戶有遭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可能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前之某日某時許,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松江路郵局(下稱松江路郵局)所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在其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住處樓下,以不詳代價,持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俟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丙○○所交付之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盜用不知情之 陳佩菁雅虎奇摩網站所申請使用,帳號christytina2001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佯裝成網路賣家,上網拍賣物品,誘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競標後,再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謊稱業已得標云云,要求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均因此陷於錯誤,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丙○○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中。 嗣經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在依指示操作後,察覺帳戶存款業遭轉出短少,始知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丙○○。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准予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對於其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佩菁即雅虎奇摩網站帳號christytina2001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之申請人於警時時證稱:渠向雅虎奇摩網站所申請帳號christytina2001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均遭人盜用,渠在察覺遭盜用後,有向雅虎奇摩網站人員查詢、反應,並有報警處理等語在卷(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三頁、第四頁),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伊等有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騙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中等語 綦詳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二頁、第三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二頁;偵字第二五八0一號卷第八頁、核交字第五六七號卷第七頁),且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被害人乙○○遭詐騙轉帳匯款之拍賣資料、得標通知、國泰世華銀行MYATM付款交易成功訊息通知、被告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電話使用資料(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七頁至第一一頁、第一三頁至第一五頁、第二0頁至第二二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被害人甲○○遭詐騙轉帳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轉帳匯款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九頁至第一三頁、第一四頁至第一六頁);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被害人丁○○遭詐騙轉帳匯款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得標通知、奇摩拍賣查詢、雅虎奇摩網站帳號christytina2001申請人查詢資料、證人陳佩菁之報案三聯單、盜用奇摩網站帳號christytina2001帳號之IP資料(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詢卷第五頁、第七頁至第一一頁、第三七頁至第五七頁)。據此,足徵被告上開自白屬實可採。
二、再參以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正當用途者,當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帳戶係為存提款及轉帳匯款之用,倘刻意收集他人帳戶使用者,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為藉此躲避遭人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而見諸各大平面及電子媒體報導,或以向被害人謊稱中獎、退稅、信用卡款對帳、金融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家人遭綁架、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交易發生問題,一次付款者因作業疏失致誤為分期付款交易,將按月自帳戶扣款等事由,抑或佯裝成網路賣家拍賣物品,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轉帳帳戶,謊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在不知情之狀況下依指示操作匯出款項後,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以被告係一智慮成熟並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而言,對此一犯罪型態,自難諉為不知。況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密碼條等,均係關乎個人金融信用及隱私之重要物件之一,縱親如父母子女或夫妻,衡常若非出於特殊事由或目的,即無任意將之交由他方保管或使用,遑論係為獲取相當對價而將之出租或售予不相熟識之第三人使用。準此,被告在與不知收受其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且不知該人來歷是否正當之情形下,出於獲取不詳代價之目的,將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該成年人使用時,其對於上開帳戶可能遭人用以上開手段詐騙他人轉帳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當無不能預見之可能。被告在此預見及認知下,仍將其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持交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容任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其主觀上顯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從而,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曾於九十七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其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應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又被告將其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持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轉帳匯款至其該松江路郵局帳戶中,係以一行為,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漏論被告將其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持交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轉帳匯款至其該松江路郵局帳戶中之所為,係以一行為幫助他人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容有未恰。且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全數賠償予被害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五份及郵局跨行轉帳匯款單三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二九頁、第三八頁至第四二頁、第四八頁)之情,量刑亦稍嫌過重。準此,上訴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將其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如附表所示款項,詐騙金額尚屬輕微,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惟念及其非實際遂行詐騙行為之人,且業於本院審理中,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全數賠償予被害人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改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莊書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金額│詐騙手法│├──┼───┼──────┼──────┼─────────────────┤│││││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網路賣家,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拍賣「全光譜負離子檯││││││燈」之訊息,誘使被害人乙○○參與投││一│乙○○│98年8月21日│3,000元│標(投標購買數量2個)後,發送得標││││15時46分││訊息及回覆電子郵件予被害人乙○○,││││││要求被害人乙○○將得標金額匯至其所││││││指定之帳戶,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誤信對方確有交易真意,依其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中,旋即遭提領一空。│├──┼───┼──────┼──────┼─────────────────┤│││││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拍賣「SharpWX-T930酒紅色(2G記憶││││││卡+原廠保證書+座充+旅充+耳機+兩顆││││││電池+包好膜)」之訊息,誘使被害人││二│甲○○│98年8月22日│8,900元│甲○○參與投標後,透過MSN網路即時││││0時2分││通訊與被害人甲○○確認購買金額,並││││││要求被害人甲○○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帳戶,致被害人甲○○因此陷於錯誤,││││││誤信對方確有交易真意,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中,││││││旋即遭提領一空。│├──┼───┼──────┼──────┼─────────────────┤│││││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拍賣「一點絕蟑螂藥(買大送小)30g1││││││支加送5g1支=1200元」之訊息,誘使││││││被害人丁○○參與投標後,發送得標訊││三│丁○○│98年8月21日│1,200元│息予被害人丁○○,並於發送之訊息中││││17時41分││要求被害人丁○○將得標金額匯至其所││││││指定之帳戶,致被害人丁○○陷於錯誤││││││,誤信對方確有交易真意,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松江路郵局帳戶中││││││,旋即遭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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