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毒抗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毒抗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一八二號C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案由部分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五號)應更正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五一四號)」。
二、理由三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法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一八二號裁定抗告駁回。茲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