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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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五六號
原告甲○○○
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