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垣儫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垣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垣儫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03.16│109.03.16│├──────┼────────────┼────────────┤│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機關年度案號│53、2565、2600、2613號│53、2565、2600、2613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9.05│108.09.05│├─┼────┼────────────┼────────────┤│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決├────┼────────────┼────────────┤││判決確定│109.02.12│109.02.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0號。│10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