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