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沅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0號2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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