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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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1號上訴人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5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