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