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鉦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17號、108年度偵字第4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手機保護殼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鉦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只因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0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只,經乙醇沖洗,沖洗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2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而該沾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手機保護殼,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塑膠手機保護殼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