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非訟事件費用,查本件費用為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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