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