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庚○○
戊○○丁○○甲○○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中華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己○○○住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林敏澤 律師 鄭瑞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應補充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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