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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