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丁○○○(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長年臥病在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仰賴他人照料,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宣告丁○○○為禁治產人在案。惟因禁治產人丁○○○目前依法尚無法定監護人,惟查禁治產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不足5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以選定監護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禁治產人之子丙○○、禁治產人之媳己○、禁治產人之女甲○○、禁治產人之媳庚○○、及禁治產人之孫戊○○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禁字第186號民事裁定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存證信函影本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為憑。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丁○○○之子,前曾向本院聲請宣告丁○○○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6號裁定宣告丁○○○為禁治產人,惟因現無可擔任禁治產人丁○○○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資料為憑,並經本院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故,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為此,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子丙○○、禁治產人之長媳己○、禁治產人之四女甲○○、禁治產人之五媳庚○○、及禁治產人之孫戊○○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該5人(如附表所示)為禁治產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佳香附表:
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路○○○號
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路○○○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庚○○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一段91-3號2樓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8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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