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張錦堂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40分
在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張錦堂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40分
在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