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張錦堂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 律師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40分
在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