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94號
原 告 鈞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韋翔
被 告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94號
原 告 鈞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韋翔
被 告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