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494號
原   告 鈞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韋翔
被   告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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