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郭上皓
被   告  黃怡誠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八樓之4,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而本件之侵權行
為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與秀峰路口,亦有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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