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務人 潘金福
莊以芯莊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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