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蘇宇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自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9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12月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1個月1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0.7%,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0年9月1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501,503元,及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0年10月1日止之50期手續費206,500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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