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緯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5月30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9,333元,共計6年即72期,另於第1期額外增加還款279,374元,總清償金額為1,671,35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037,178元之55.03%,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2,449,998元之68.2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84,24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806,400元後,尚餘177,84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71,350元。另參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機車(車號000-000;2002年11月出廠)、前已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扣押但尚未領取而仍於第三人 丁文祥 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271,200元(已納入更生方案)及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8,174元(已納入更生方案)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7月4日壽會博字第1050707924號函及所附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件聲請人僅於南山人壽及遠雄人壽具有效保單)、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0日民事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8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1462號函(並無以本件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任職於丁文祥建築師事務所,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平均收入為40,000元(已包含三節獎金),並有丁文祥建築師事務所出具之薪資證明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0,667元(包含伙食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1,200元、水費300元、電費1,500元、瓦斯費600元雜項支出2,000元及相當於租金之支出7,067元),聲請人雖僅就部分支出提出如電費通知及收據、瓦斯費繳費通知單(收據)、水費通知單(收據)等影本,另就其餘支出未提相關資料佐證,然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物價等狀況,而認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40,0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0,667元後,尚餘19,333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另聲請人並將其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8,174元及前經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扣押於第三人丁文祥建築師事務所之薪資271,200元,納入更生方案之第1期還款金額(即於第1期額外增加還款279,374元),而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實已無法要求其再行增加還款金額,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9,333元,共分72期清償,,另於第1期額外增加還款新台幣279,374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671,35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5年7月13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00.00%每期清償金額:19,333元第1期額外清償金額:279,374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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