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林文斌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