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欣昱晟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新郎人上列原告與被告「Workmans工作人、ruru0729」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有3項:第1、2項均為非財產權之請求,第3項請求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3千元,第3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3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事由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