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黃水明 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健良 、 楊健豪 、 陳重光 、 范英琪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