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玉雄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玉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