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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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35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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