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家鴻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上訴人戊○○
巷5號庚○○○
巷5號己○○
號丁○○
號丙○○
號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4,21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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