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葉文卿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被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洋
訴訟代理人 洪派緯
周岱瑋
被 告 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訴訟代理人 張祐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