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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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黃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在雲林縣土庫鎮戶政事務所,惟事
實上被告不可能居住於戶政事務所。本院職權查詢到被告在
民國106年6月5日的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之居所為嘉義市
,應可認被告實際上居住於嘉義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