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送達代收人 廖柏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保險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26,13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