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楊碧珠 間因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2號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6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