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柏宇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刑事數罪合併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10月19日│100年9月23日│100年9月中旬│├────┼───────────┼───────────┼───────────┼───────────┤│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95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100年度偵字第2816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814號│101年度簡字第85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61號│同左││實├──┼───────────┼───────────┼───────────┼───────────┤│審│判決│100年11月16日│101年2月29日│102年5月15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100年12月10日│101年3月20日│102年6月4日│同左│││日期│││││├─┴──┼───────────┴───────────┴───────────┴───────────┤│備註│㈠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34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㈡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29日│100年10月16日│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19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9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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