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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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BJ000-A113107(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J000-A113107之父(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3107之母(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