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沈維銘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維銘(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6日具狀透過監所向本院提起上訴,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本院,但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候補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紙在卷可證,被告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13年9月6日裁定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且因被告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依法將裁定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被告,被告業於113年9月12日收受上開裁定,此有本院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被告迄今卻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