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上典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勝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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