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林軍篁 被告 邱仲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仲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軍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邱仲甫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期日筆錄在卷可按,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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