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郁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更正為「111年3月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提領時日(/提領地點)」欄所載之「110年3月2日」,應係「111年3月2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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