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優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姿懿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三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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