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第二行關於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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