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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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港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
年2月16日以港警秩字第0950001265號處分書裁處罰鍰,被處罰
人逾期不完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肆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
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
新臺幣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處分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照片、勸導回執單、報告單
等為據。
二、經核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以新臺幣700元折算1日
之比例,易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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