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查被告曾犯竊盜及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年確
定,於94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