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398號
上 訴 人 乙○○
即本訴被告
及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
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