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素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晶勻 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2,227,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17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4,67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