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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