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5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土非訟代理人 許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蔣和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蔣和平(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新北市○○區○○路○段○○○號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三芝區所)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蔣和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蔣和平出生於民國○年○月○日,如仍生存,現年已逾80歲,惟於98年1月12日失蹤後去向不明,並於102年10月24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能尋獲,生死不明已逾10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於98年1月12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0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後,亦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家電信門號申辦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案紀錄查詢表、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之函文附卷可證。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蔣和平自98年1月12日起失蹤,至101年1月1
2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