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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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邱基亮
吳文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與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2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與第三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3日、108年
1月15日共同簽發本票二紙,向聲請人借款①648萬元、②15,900,900元,到期日均為109年3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後,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與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分別於108年5月24日、108年11月26日共同簽發本票二紙,再向聲請人借款③21,207,500元、④15,858,000元,到期日均為109年3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又上開設定之抵押權,於108年11月15日變更抵押權擔保內容,擔保物減少將附表㈢所示之不動產剔除不作為前揭抵押權設定之標的物,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上開本票四紙屆期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及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㈠: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 高樹鄉東振新 ││1732││0│8│13.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02│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1733││0│11│68.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03│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1735││0│34│45.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04│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1740││0│33│36.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05│屏東縣│高樹鄉│東振新││1740-2││0│29│58.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06│屏東縣│高樹鄉│ 阿拔泉 ││765-6││0│19│58.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7│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66││0│17│60.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8│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67││4│09│16.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9│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67-5││0│25│09.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0│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0│26│90.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1│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0││0│26│74.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2│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1││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3│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2││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4│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3││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5│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4││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6│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5││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7│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6││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8│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7││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19│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8││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0│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19││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1│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20││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2│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21││0│26│35.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3│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22││0│25│66.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4│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08││0│54│44.83│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25│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33││0│9│67.42│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26│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34││0│17│05.08│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027│屏東縣│高樹鄉│公平││706││0│3│55.18│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附表㈡(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77│泰興路3之3號│阿拔泉段766、7│加強磚造、│一層1,092.00,總面積1,││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67地號│一層樓房│092.00││││└──┴───┴───────┴───────┴─────┴───────────┴─────┴──┴────────┘┌────────────────────────────────────────────┐│附表㈢:109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88││0│28│93.74│全部││├──┼───┼────┼──┼──┼───┼─┼──┼──┼────┼───┼─────┤│002│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89││0│39│85.92│全部││├──┼───┼────┼──┼──┼───┼─┼──┼──┼────┼───┼─────┤│003│屏東縣│高樹鄉│公平││690││0│10│59.88│全部││├──┼───┼────┼──┼──┼───┼─┼──┼──┼────┼───┼─────┤│004│屏東縣│高樹鄉│公平││705││0│40│73.94│全部││├──┼───┼────┼──┼──┼───┼─┼──┼──┼────┼───┼─────┤│005│屏東縣│高樹鄉│公平││707││0│11│63.96│全部││├──┼───┼────┼──┼──┼───┼─┼──┼──┼────┼───┼─────┤│006│屏東縣│高樹鄉│公平││716││0│35│24.8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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