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恭勛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7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恭勛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郭恭勛受雇於「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京鴻公司),並派駐在高雄市○○區○○街○○○號「壯觀羅馬」大廈擔任總幹事(現已離職),工作內容包括公共設備維修、住戶糾紛協調及大樓款項收支存用等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初某日,將其於105年11月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起訴書誤載「11月29日」)止,在上開大樓管理室內,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大樓住戶透過管理員 方慶鄉卓玉霖何偉超 轉交之管理費、附表編號10之資源回收收入、附表編號11之磁扣、遙控器販賣收入、廠商商品展示之清潔費,及附表編號12之零用金(起訴書漏載「附表編號12之零用金」,應予補充,詳如後述)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35,739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將款項存入銀行,反持至高雄市前金區某債主家返還欠款而侵占入己。復接續前揭侵占犯意,於105年12月底(起訴書誤載為「12月中」,應予更正)某日,將其於105年12月2日起至同年12月22日止,在上開大樓管理室內,收受如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業務上所持有之大樓住戶透過管理員方慶鄉、卓玉霖、何偉超轉交之管理費(起訴書漏載「附表編號18之管理費」,應予補充,詳如後述),合計90,436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將款項存入銀行,反持至高雄市前金區某債主家返還欠款而侵占入己,共侵占壯觀羅馬住戶款項合計226,175元。
嗣因郭恭勛未按期製作財務報表,經京鴻公司調查後,進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京鴻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恭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是以,本院既已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以下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中坦認不諱(見106年度調偵字第770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5至26頁、本院卷第29頁、第36頁、第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李玉井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6年度他字第1023號卷【下稱他卷】第28至29頁、本院卷第43至44頁),並有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款憑單、未存入管理費用明細、切結書、高雄市政府105年6月16日函、陽信銀行無摺存款送款單、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04年3月3日函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告訴代理人 庭呈 之公共管理費用分擔收費單(編號00000-00000)、被告全部挪用金額、公共管理費用分擔收費單(編號32244)附卷可稽(見他卷第3頁、第6頁、第31至77頁、本院卷第59至6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2次侵占款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105年12月間所為之2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雖漏未記載附表編號12、18所示之侵占款項,惟該部分犯行業經被告於本院中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復經本院認定有罪,且與已起訴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具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克盡職守,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擅將業務上所負責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於99至100年間,即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宣告緩刑之紀錄(惟不構成累犯),猶再犯本案,足見未能知所警悟;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賠償告訴人之意願,惟因在監執行而無能力還款(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已婚,目前由配偶獨力撫養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此有本院
106年11月1日審判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8頁、第75至76頁),綜合上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查本件被告業務侵占所得之現金共計226,175元,為其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收款日期│收款明細│收款金額│證據出處││號│││(元)││├─┼───────┼────────────┼─────┼────────────────┤│1│105年11月9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3,504│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755至39││││││764、收款憑單No:03(見他卷第32││││││至34頁、第58頁)│├─┼───────┼────────────┼─────┼────────────────┤│2│105年11月11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3,686│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765至39││││││774、收款憑單No:04(見他卷第34││││││至35頁、第59頁)│├─┼───────┼────────────┼─────┼────────────────┤│3│105年11月14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2,538│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775至39││││││784、收款憑單No:05(見他卷第36││││││至37頁、第60頁)│├─┼───────┼────────────┼─────┼────────────────┤│4│105年11月18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7,008│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785至39││││││794、收款憑單No:06(見他卷第37││││││至39頁、第61頁)│├─┼───────┼────────────┼─────┼────────────────┤│5│105年11月21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3,269│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795至39││││││804、收款憑單No:07(見他卷第39││││││至41頁、第62頁)│├─┼───────┼────────────┼─────┼────────────────┤│6│105年11月22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5,340│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05至39││││││812、收款憑單No:08(見他卷第41││││││至42頁、第63頁)│├─┼───────┼────────────┼─────┼────────────────┤│7│105年11月25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8,733│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105年11月28│││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13至39│││日│││822、收款憑單No:09(見他卷第43│││(起訴書漏載25│││至44頁、第64頁)│││日,應予補充)││││├─┼───────┼────────────┼─────┼────────────────┤│8│105年11月29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18,228│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23至39││││││832、收款憑單No:10(見他卷第44││││││至46頁、第65頁)│├─┼───────┼────────────┼─────┼────────────────┤│9│105年11月30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管理費│4,939│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起訴書誤載為│││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33至39│││12月1日,應予│││837、收款憑單No:11(見他卷第46│││更正))│││至47頁、第66頁)│├─┼───────┼────────────┼─────┼────────────────┤│10│105年11月28日│資源回收收入│671│收款憑單No:12(見他卷第67頁)│├─┼───────┼────────────┼─────┼────────────────┤│11│105年11月22日│磁扣、遙控器收入、 明全鮮 │1,650│收款憑單No:13(見他卷第68頁)││││奶展示清潔費│││├─┼───────┼────────────┼─────┼────────────────┤│12│105年11月15日│壯觀羅馬住戶11月零用金│6,173│見本院卷第63頁│├─┴───────┴────────────┼─────┼────────────────┤│105年11月侵占款項合計│135,739││├─┬───────┬────────────┼─────┼────────────────┤│13│105年12月2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22,289│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38至39││││││847、收款憑單No:01(見他卷第47││││││至48頁、第69頁)│├─┼───────┼────────────┼─────┼────────────────┤│14│105年12月5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20,650│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48至39││││││857、收款憑單No:02(見他卷第48││││││至50頁、第70頁、本院卷第59至62頁││││││)│├─┼───────┼────────────┼─────┼────────────────┤│15│105年12月7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12,832│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58至39││││││867、收款憑單No:03(見他卷第50││││││至51頁、第71頁)│├─┼───────┼────────────┼─────┼────────────────┤│16│105年12月8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14,125│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68至39││││││877、收款憑單No:04(見他卷第51││││││至53頁、第72頁)│├─┼───────┼────────────┼─────┼────────────────┤│17│105年12月9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11,000│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9878至39││││││886、收款憑單No:05(見他卷第53││││││至54頁、第73頁)│├─┼───────┼────────────┼─────┼────────────────┤│18│105年12月22日│壯觀羅馬住戶12月管理費│9,540│壯觀羅馬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費││││││用分攤收費單收據編號:32244(見││││││本院卷第64頁)│││││││├─┴───────┴────────────┼─────┼────────────────┤│105年12月侵占款項合計│90,436││├──────────────────────┼─────┤││侵占款項總計│22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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